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23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3條 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管理其目的事業使用化學物質之用。登錄人出售、轉讓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時,應提供安全使用資訊及其他足資識別經核准登錄之標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