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21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四章 資訊公開與工商機密保護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保密化學物質資料之期間如下:一、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及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五年二、新化學物質簡易登錄及少量登錄:二年。三、既有化學物質:五年。除前項第三款既有化學物質外,依前條第五項於登錄後始申請保密者,保密期間同核准登錄有效期間。登錄人得於保密期間屆滿六個月前起算三個月之期間內申請延長保密,經核准延長第一項保密期間。累計保密期間新化學物質最長為十五年;既有化學物質最長為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