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12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二章 新化學物質登錄 第12條 新化學物質核准登錄有效期間為五年。各登錄人經協議先後申請共同登錄,後申請者之核准登錄有效期間與先申請並取得核准登錄者之有效期間一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