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9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9條 受託機構就受理之申請登錄案件書面相關資料,應每半年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