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4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及其他相關業務,應以公開方式決定受託機構,並訂立書面委託契約。契約內容應載明委託期間、委託費用及支付方式、委託事項內容及範圍。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受託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委託事項內容及範圍、委託期間等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