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14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4條 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受託機構未與中央主管機關續行簽訂委託契約者,於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受理新登錄申請案件;已受理之案件,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辦理完畢或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續行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