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5條 病媒防治業應為所僱用之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及施藥人員,於聘僱後三週內為健康檢查;其後每年檢查一次。前項健康檢查應包括血中膽鹼酯酶,並作成健康檢查紀錄;其紀錄應保存十年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