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4條 病媒防治業應保存施藥人員訓練紀錄三年;其紀錄應於訓練後一個月內以網路傳輸方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