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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環境部
化學物質管理目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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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施藥人員訓練紀錄及施作紀錄內容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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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時,應由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在場全程督導施藥人員執行。
第3條
病媒防治業應對所僱用之施藥人員,於執行業務前施以訓練。但已取得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者,不在此限;施藥人員於執行…
第4條
病媒防治業應保存施藥人員訓練紀錄三年;其紀錄應於訓練後一個月內以網路傳輸方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但經直轄市…
第5條
病媒防治業應為所僱用之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及施藥人員,於聘僱後三週內為健康檢查;其後每年檢查一次。前項健康檢查應包括血…
第6條
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不得使用超過產品有效期限之環境用藥。
第7條
病媒防治業於營業場所應具備下列施藥器材及安全防護設備:一、機械及稀釋器具(包括稀釋桶、量筒、攪拌器等)。二、工作衣、工作…
第8條
病媒防治業於執行業務前,應將施作計畫書送達客戶,並充分告知客戶有關施作計畫書所載之內容。經客戶於計畫書簽名同意,始可按計…
第9條
病媒防治業應逐月製作施作紀錄,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施作紀錄;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
第10條
前二條施作計畫書及施作紀錄由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確認內容無訛,保存三年備查。
第11條
病媒防治業施作時,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及施藥人員應穿著明顯易辨之所屬公司行號識別衣著或臂章,並應佩戴識別證;其臂章直徑…
第12條
施藥人員訓練紀錄及施作紀錄內容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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