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7條 聯防組織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期限屆滿前,組長應依第五條規定向主管機關重新報請備查。組員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檢具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九款資料送組長辦理前項之重新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