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7條 應變、諮詢機構之認證,應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服務區域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