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4條 應變機構應置應變人員十二人以上,含指揮級應變人員二人以上、專家級應變人員二人以上、技術級應變人員八人以上,其中以指揮級或專家級應變人員一人為主管。諮詢機構應置諮詢人員八人以上,含專家級應變人員二人以上、技術級應變人員六人以上,其中以專家級應變人員一人為主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