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3條 應變、諮詢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非公營事業之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應變機構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諮詢機構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三、公營事業或政府機關(構)。四、公(私)立大專以上校院。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