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3條 應變、諮詢人員異動,應變、諮詢機構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聘請符合資格規定者,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專家級、指揮級人員異動或應變、諮詢人員異動人數累計達申請時三分之一以上,應辦理審查,得免辦理現勘。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異動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辦理異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