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9條 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警報設定值,應依各運作場所適當地點之環境條件設定,其設定值不得大於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十倍;無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者,設定值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不得大於每立方公尺二百五十毫克(mg/m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