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4條 前條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光氣,應另設置安全阻絕系統及外洩處理系統。前條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氯、氰化氫、氟,任一場所任一日之運作總量達一百公斤以上者,應另設置安全阻絕系統或外洩處理系統;運作總量達二公噸以上者,應另設置安全阻絕系統及外洩處理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