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5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之運作人(以下簡稱連線運作人),其自動偵測記錄設施連線方式,應依附件規定辦理。前項偵測設備連線發生故障,連線運作人應以網路或電話方式回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