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14條 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安全阻絕系統或外洩處理系統發生故障者,應以書面記載並於十日內修復;未能於十日內修復者,應以書面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說明故障情形、修復時間及完成修復前所採取之替代措施。前項修復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必要時,得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