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13條 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偵測及警報設備設置,因情況特殊,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其他方式辦理或免予設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