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1條 警報設備應設於運作場所人員常駐之地點,並指派專人管理。警報訊號發出後,運作場所人員應確認已採取緊急措施,始能停止警報訊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