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6條 自行使用所分裝、調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使用人應依第三條規定標示。前項於同一處所以數個容器、包裝裝盛相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得於明顯處依第九條規定設置公告板代替容器、包裝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