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5條 製造、輸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一標示其容器、包裝;買受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應維持標示內容清晰、完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