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9條 本辦法除第三條及第十二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六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三條及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