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8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及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必要時得以英文為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