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3條 標購海關拍賣或輸入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其容器、包裝之標示應自海關提領起四日內完成,並備安全資料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