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2條 製造、輸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項目與格式,製作並備具安全資料表。運作人應依運作情形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其更新內容、更新日期、版次等紀錄,應保存三年備查。前項安全資料表之緊急聯絡電話,應為任一時刻均可聯絡並接受事故應變諮詢之電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