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母法 第9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事故發生所在地如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主管機關。但運作人依本法該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報知之對象,得僅向其中之一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