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母法 第6條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將所剩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時,應造冊申報停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名稱、成分含量、數量、處理方式或受讓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