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相關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母法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相關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將運作場所全廠(場)及內部配置圖副知消防機關時,得併以資訊系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