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相關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母法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相關 第17條 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申報或改製之期間,指主管機關命本法義務人完成改善、申報或改製並通知主管機關之期間,不含主管機關之審查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