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68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附則 第68條 未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前已運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運作人對於依規定應申報、提報或辦理事項,應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完成相關事項,並依本法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後,始得繼續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