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63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相關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相關 第七章 罰則 第63條 依第四十四條規定查核之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其他應登錄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依查核結果,為下列處分:一、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其物質或有關物品,得沒入之。二、封存之物質或有關物品經認定得改善或改製其他物質,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改製者,得沒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