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9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查核、檢驗及財務 第49條 前條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應成立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管理及運用,並得依需要設置工作技術小組。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