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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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4條主管機關得派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公私場所,查核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及其他應登錄…
- 第45條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查核之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其他應登錄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依查核結果,為下列處理:一、有違反本法規…
- 第47條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並進行篩選評估及列管化學物質,得對公告之物質,依其運作、釋放量、流布情形、事故危害或風險等,向運作人徵…
- 第48條前條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化學物質管理、協調、諮詢、危害評估、預防、獎勵及補捐助之相關費用。二、環境事故監控與處理措…
- 第49條前條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應成立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管理及運用,並得依需要設置工作技術小組。前項管理會得置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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