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2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 第42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採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運作人或所有人負擔;其費用得由第四十七條之基金代為支應,再向運作人或所有人求償。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第一項費用之求償權,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並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