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8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 第38條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組設聯防組織,檢送設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輔助事故發生時之防護、應變及清理措施。前項聯防組織之應輔助事項、申請、計畫提報、有效期限、變更、訓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