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2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化學物質登錄及申報 第32條 登錄及申報得自行或協議共同為之。共同或先後申請同一化學物質之登錄者,得經協議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資料,無須重複測試。依前項協議共同使用資料者,其取得所需資料之費用,無法經協議決定分攤方式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後登錄者之請求,酌定平均分攤之,並於其已支付所分攤之費用後,同意使用已登錄之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