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20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毒性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 第20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停止運作:一、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中止運作一年以上。二、中止運作六個月以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三、依本法規定撤銷、廢止其許可證、登記、核可或勒令歇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