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毒性化學物質:指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
- 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方案及計畫之策訂。二、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
- 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轄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二、毒性化學…
- 第6條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研究、人員訓練、危害評估及預防有關事宜。…
- 第7條為加強負責國家化學物質相關業務之決策及協調,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行政院應設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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