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4條 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表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