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5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變更申報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運送表單經核准後未運送者,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所有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取消前一個月之運送表單;逾期未取消者,由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所有人十日內申報取消運送表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