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4條 散裝運送之申報,其數量容許上下各百分之五以內誤差。但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實際運送數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