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6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績優評選活動受理申請期間內,自行報名或經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所屬公會推薦參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