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3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連續十年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指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或負責人於該物質公告後至參加選拔時連續運作期間滿十年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