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第11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1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選拔時,明知不實之事項而提出申請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或自評選年度至頒獎典禮前有發生重大危害環境、衛生、食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職業災害案件者,經查證屬實,得撤銷或廢止獎項,已領獎者,追繳其獎項及獎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