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6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前一年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