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5條 製造、使用或貯存單一毒性化學物質,其任一運作行為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十公噸以上者,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按月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同一運作人有二處以上不同之運作場所者,應以各別運作場所為單位,依前項規定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