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3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依下列規定分別製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一、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成分含量與濃度區間,按實際運作情形,逐日記錄。二、關注化學物質免分濃度區間,逐月記錄。前項第一款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逐日記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