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0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於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運作前,應完成申報運作紀錄。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於結束或中斷運作前,應完成申報運作紀錄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二項運作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同時完成申報釋放量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