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22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之核(換、補)發、變更、展延,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系統為之。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請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